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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2017-00036 发布机构: 田墩镇
发文日期: 2017-06-15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文 号: 田镇发[2017]24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田墩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居)、各镇属镇办单位:

现将《田墩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居)、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田墩镇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

田墩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发挥项目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综合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全面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上饶县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资金、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我镇脱贫攻坚、秀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强化对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孙学群任组长,镇长陈志军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徐红、纪委书记杨海峰、常务副镇长周云志任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督查管理三个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镇扶贫站,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徐红担任;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镇长周云志担任;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镇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杨海峰担任。

第四条  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扶贫项目建设工作,负责与上级有关单位的协调,建立分工机制,协调各单位之间管理,解决资金整合、贷款争取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核各村(居)项目年度计划和提交的年度计划调整意见。

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汇总上报各村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牵头组织本镇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及建设项目的实施,综合协调扶贫项目实施中镇、村、站所关系,牵头组织年度项目建设考核工作,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牵头组织项目年度验收。

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资金的请款、管理、拨付,工程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归档、保管,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备案等工作。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安排、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监督检查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田墩镇扶贫项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精准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是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其中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实施负主体责任;镇党委、镇纪委作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监管主体,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第六条  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贫困村、贫困户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八条  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逐级申报,贫困村和贫困户拟定的精准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收到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领导小组要依据规划和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审议通过后,由镇扶贫站汇总,经镇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村级申报材料报上级有关单位。

第十条  分类申报。

1、村民委员会实施的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到户项目要提供的材料: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受益贫困户名册等。

2、精准到户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各户情况说明、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有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明确具体的分类分项补助标准等。

3、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股权比例、分红基数等。

第十一条  规范申报。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1)贫困村可行性报告;(2)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讨论确定项目会议复印件;(3)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4)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行章程;(5)确定的项目申报表上要由驻村第一书记、包干班子成员、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结对帮扶干部签字;(6)镇扶贫站汇总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镇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报镇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所在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向镇党委、政府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并视其情节根据《田墩镇扶贫项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后附)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村级扶贫项目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镇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十六条  由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必须在当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涉农企业;二是要有经营单位财产抵押的相关资料,财产抵押物要超过扶贫资金投入额度的20%以上。

第十七条  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专业合作社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十八条  所有扶贫项目以入股形式参与到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红的,要有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要统一印制明白卡、股权证,确定双方的责、权、利,从扶贫资金的投入到贫困户的分红比例等,内容要详细。明白卡和股权证由扶贫对象管理。

第十九条  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镇扶贫站及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工程施工类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招标,“十三五”贫困村项目总投资20-50万元由镇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走简易招标程序,总投资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镇人民政府实行议标确定,非“十三五”贫困村项目总投资10-50万元由镇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走简易招标程序,总投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镇人民政府实行议标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

(一)项目实行开工前、竣工后两期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微信、网站等形式;

(二)公告公示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及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限,参加或收益贫困户名单;

(三)公示地点:项目所在地的镇、村。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以及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驻村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自验合格并签署验收意见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镇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领导小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15日内,须成立由镇扶贫站牵头,相关分管班子成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奖补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驻村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扶贫站、财政所、驻村第一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再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复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由镇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镇扶贫站牵头,相关分管班子成员和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初验,然后报上级有关单位申请验收。

第七章 报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严格按《上饶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30%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80%;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0%,余下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

第三十条  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三十一条  采购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资金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于精准扶贫到户项目,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扶贫站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镇主要领导签批的扶贫资金预拨单,并到县扶贫办审核;镇扶贫站工作人员,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预拨单,报到县财政局审核,1至2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签批后资金按照计划打卡到户,由镇有关负责人、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负责把项目落实到位。项目验收后,由镇扶贫站根据要求整理齐全相关资料,到扶贫办报账,经县扶贫办核准后到县财政局销账。

第三十三条  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预拨时,需要提供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报账时,需要提供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存折复印件,全村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第一书记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项目总结、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或协议、分红基数、股权比例等。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扩大受益范围。

第三十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镇村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全程加强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

第四十条  在脱贫攻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按照《田墩镇扶贫项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办法具体内容见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田墩镇扶贫项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贫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全面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上饶县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扶贫项目是指扶贫贷款资金、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我镇脱贫攻坚、秀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镇村两级党组织、村(居)委会及其党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参与到全镇各类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下人员:

(一)镇村两级党组织和党员;

(二)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和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村居两委成员);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扶贫项目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在扶贫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方面,不依据农村精准扶贫规划和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编制项目;项目申报程序不规范,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征求贫困户意见;虚构或伪造项目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在扶贫项目中关亲顾友、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实行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而不招标、不比选、不履行政府采购的;不依法依规核准招标和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施工单位采取违规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方式转包、分包、挂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纠正的;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不按招标、一比选、政府采购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设计和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增加投入的; 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未按设计施工从而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偏差的;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在项目验收方面,未按规定及时交付验收、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验收责任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而造成缺失、损毁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在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精准扶贫资金的;

(二)未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

(三)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合规、报账手续完备,未及时拨付资金的;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扶贫项目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的;  

(四)提供不完整、虚假和无效的报账凭证的;

(五)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绩效评价制度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七条  追究党组织和单位责任的,上级党组织或主管单位为镇党委或镇人民政府的,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或者镇纪委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属于镇管干部的,由镇党委、政府或者镇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对于管理权限不属于镇党委或政府的党组织、单位或个人,由镇党委将相关问题报其上级党组织或主管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

(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单位,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妨碍、阻止、干扰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各级党组织、法定监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扶贫项目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情形的,可以向镇纪委控告、检举、投诉。镇纪委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对扶贫项目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应当在60日内完成,确系情况复杂超出镇纪委调查能力的,报镇党委同意后,应向上级纪委申请协助调查。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田墩镇纪委、镇扶贫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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