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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字体:

饶县府办发[2017]93号

  

上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全县精准扶贫工作,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上饶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遂照执行

 

 

上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4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县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集中财力实现2017年我县“摘帽”销号目标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成立上饶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临时专户,所有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必须纳入专户管理。建立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部门协调机制,从项目规划、申报环节加强统筹

第五条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本县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制定县级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联席会议,综合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组织编制整合工作规划;依据制定的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事项、批复项目资金下达及项目调整事项;组织检查考评及奖惩等事项

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政协调、部门管理、乡镇负责制度,实行部门管项目,财政管资金。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整合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安全运行工作;县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卫计委、新农办、农开办、民政局、人社局建设局等部门和各相关镇(乡、街道),加强统筹协调,搞好项目的整体布局与通盘谋划,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运行落实、资金分配使用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县监察局依法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为我县“十三五”规划91个贫困村,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扶贫资金,中央、省、市、县级纳入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用于支持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是根据精准谋划、统筹使用的要求,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各项整合资金

第九条 县财政年度预算要优先确保脱贫攻坚资金的投入。攻坚期内,县精准扶贫强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编制分年度、分镇(乡、街道)的扶贫资金安排计划书根据安排计划书,将整合的涉农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在预算执行当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县发改委,扶贫和移民办、城投公司等相关部统筹整合项目规划、资金分配并下发文件;资金拨付由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负责拨付到位,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

第十条 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扶贫资金预算规模要尽量精准到位,确保脱贫攻坚资金需求。

第四章 指标下达

第十一条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整合的涉农扶贫资金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等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扶贫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镇(乡、街道)同时,将整合的资金所涉及的项目和金额通知到主管部门非财政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资金经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下达至各镇(乡、街道)。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收到上级纳入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要通知到主管部门和县精准扶贫强攻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资金拨付到整合资金专户。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模式,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根据各镇(乡、街道)扶贫项目计划将资金分配到位,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镇(乡、街道)财政所,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报账制度,按拨付程序将资金支付到位,并实行扶贫整合资金分镇(乡街道)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乡级报账流程。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需预付项目资金的必须经过乡村两级初审后提出支付意见,预付资金可以采取“绿色通道”方式给予支付,财政所按镇(乡、街道)主要领导签批的意见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立即履行好项目完工手续并按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要求提供各项资料,财政所要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单位)、相关供应商或“三重一大”会议确定的对象。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主管部门,一律不得现金支付。部分以奖代补项目农户自身不实施的,可以与农户签订协议并实施验收后,方可采取委托支付

第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凡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银行代发系统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农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镇(乡、街道)财政所。财政所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明细表及相关凭证资料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银行账户,一律不得采用现金发放方式。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镇(乡、街道)统筹整合涉农扶贫

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管理,全程跟踪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实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保证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和移民办要会同县发改委水利局、新农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厍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事前审核、充分论证、储备精准、动态调整,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实现合理精准安排扶贫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上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县府发[2015]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执

第十九 条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将合同文本附到资金拨付手续当中,并报县扶贫和移民办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镇(乡、街道)扶贫工作站做好扶贫项目档案资料,确保一个项目一套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组织初验,所在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村,乡、责任部门等三级单位同时盖章签字),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必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项目资金中直接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配置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对全县脱贫规划制定,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上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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