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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 (汪家、十里及湿地中心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10560 次 【字体:

为妥善做好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汪家、十里及湿地中心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汪家、十里及湿地中心片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处和旭日街道办以及桥下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在征收决定公告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也可享受相应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第四条 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四、抢栽、抢种农作物、树苗等。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予以补偿。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依法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上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的名单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性质认定

土地性质以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登记薄上注明的性质为准。房屋性质以房管部门颁发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薄上注明的性质为准。

第八条  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

(一)住宅房屋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选择回购房两种方式。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1.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

 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其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参考价(含土地)为:

框架:  4000元/平方米

砖混:  3800元/平方米

砖木:  3600元/平方米

2.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

 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其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参考价(含土地)为:

框架:  2950元/平方米

砖混:  2840元/平方米

砖木:  2620元/平方米

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可按征收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住改非房屋

1.里弄、小巷中批建手续齐全,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营业二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按同等结构、同等土地性质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上浮30%予以补偿。临主干道边的住改非房屋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

按征收时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需办理全产权手续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1.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已完工,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

2.房屋批建手续齐全,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视情况,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30%以内。多批少建未建部分土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3.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1000元/户;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1000元/户,共计2000元。

(2)临时安置费:每月按600元/户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户,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12个月内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多退少补。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产生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②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期为6个月。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二、附属物

晒谷场                        50元/平方米

挡土墙                        150元/平方米

围 墙                         120元/米

压水机或水井                  1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3000元/座

果树(挂果)                  1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

粪  坑                        1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部

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   3000元/套

简易棚                        80元/平方米

钢棚(无墙体的)              160元/平方米

钢棚(有墙体的)              3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房屋回购

一、回购房地址:里坞、余家、开山、廖家安置点。

二、回购房土地性质:国有出让或划拨两种。

三、回购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回购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四、回购房交付标准:房屋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建筑为框架结构。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刮白,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户内房间安装普通木制门(以上装修内容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在合同中约定);水、电到位;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内,但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房屋大门装配防盗门一扇。

五、回购房购买原则:

      (一) 回购房土地性质确认:

国有出让土地上被征收户只能购买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被征收户只能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

(二) 回购房面积确认:

1.选择回购房的被征收户,人均可回购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 回购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但因回购房户型设计等原因,被征收户可超面积购买20平方米以内的回购房;

(三)家庭人口数确认:

1.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常住人员;

2.入伍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现役士兵和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校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在校学生;

4.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5.户籍在被征收地的服刑或被劳动教养人员;

6.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籍迁入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被征收户户主为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登记于同一户口簿中的,健在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可增计两个人口数,健在人数为一至两人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被征收户户主为非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记载于同一户口薄中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8.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9.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回购房价格确认:

回购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国有出让土地按3800元/平方米购买;国有划拨土地按284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相应土地性质所对应的价格购买。

(五)回购房交付时,回购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按实际测绘面积结算。

(六)回购房选房原则: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书发放各户型的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条 搬迁速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的奖励(不包含放弃安置奖励部分):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也可给予10%的奖励。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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