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等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1951 次 【字体:
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
88乡镇人民政府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等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地占砍伐林木的,有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1.决定阶段责任: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党政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2.执行阶段责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汛期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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